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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数中国律师106年来的大事件,你亲历的正在成为历史

2018-01-30

       自1912年至今,中国律师制度已历经106年,以《律师暂行章程》为始,中国的律师制度从无到有,从初具雏形到系统完备,从逐步发展到自我完善,风风雨雨百年路,随中国社会发展进程坎坷前行。“百年之业,修于大成”,每一个关于律师的大事件都成为中国律师制度不断完善的标杆,也为其发展提供不竭动力。


● 1912年 9月,北洋政府制定了《律师暂行章程》,这是中国第一部关于律师制度的成文立法,标志着中国律师制度的建立。章程公布后,中国律师职业慢慢兴起,至北洋军阀政府末期,律师达到3000人。


● 1913年2 月14日,北京政府司法部以“第四十一号令”的形式,颁布《未设审判厅地方诉讼暂不用律师制度令》,从而在全国范围的地方审级上,否定了律师制度的实施。该项命令文字不多,但观点却极其明确。是中国律师制度创立之初受到的一次阻击。


● 1913年12月27日,北京政府司法部以“第325号令”的形式,颁布了《律师惩戒暂行规则》,对律师惩戒的组织、审查、申辩等程序予以规范。


● 1914年2月26日,民国政府颁布《核准指定辩护人办法令》 ,该法令标志中中国法律援助及指定辩护制度开始确立。


● 1914年4月,北洋政府先后颁布了《县知事兼理司法事务暂行条例》和《县知事审理诉讼暂行章程》等项法令,规定“凡未设法院各县之司法事务,委任县知事处理之”。县知事兼理司法事务的体制,与律师参与诉讼、为当事人合法权益进行辩护的制度格格不入。因此,在全国各县,不仅一般意义上适用司法部《未设审判厅地方诉讼暂不用律师制度令,不实行律师制度,而且,专为未设新式法院的县处理诉讼案件而制定的《县知事审理诉讼暂行章程》还作出特别规定,以防止律师辩护以其他方式出现在县一级的审判衙门中,导致“偏重不全之弊”。


● 1915年3月17日,民国总检察厅颁发第31号令《严查律师沟通情弊》,对律师沟通狱卒获取招揽案件、获得案源的行为予以禁止。


● 1915年7月,北洋政府制订、公布《律师应守义务》五条,分别从律师与当事人的利益关系、律师的善良管理责任及疏忽赔偿责任、律师的诚实、信用原则等方面加重律师的义务。《律师应守义务》重在加强对律师执行职务的管理,强化律师执行职务过程中应承担的义务,对于初建时期律师队伍的净化,以及律师良好社会形象的树立,有其积极作用。然而,《律师应守义务》不适当地将律师与传统的“讼师”相联系,既在很大程度上妨害了律师正常的职业活动,也为民国时期的律师立法开了一个恶劣的先例。


● 1917年,北洋政府对《律师暂行条例》做出第一次修订,公布《律师章程》。


● 1918年7月,中华民国公布《刑事诉讼法》及《刑事诉讼法施行条例》,对刑事诉讼中律师辩护做出了规定。与之相应,中华民国司法部修订了《律师章程》。


● 1919年5月,《律师惩戒委员会规则》公布。


● 1920年2月,国民政府签订了《上海公共租界内中国法院协定》,4月上海公共租界成立江苏高等法院第二分院及上海第一特区地方法院,增设高等法院分院一所增设地方法院二所。


● 1920年12月,国民政府公布民事诉讼法第一编至第五编第三章。


● 1921年,民国政府对《律师章程》进行修订,开始有了选拔律师委员会的章程。同年,北洋政府《刑事诉讼条例》第一次规定了律师的辩护权。


● 1921年7月,国民政府与法国政府签订上海法租界内设置中国法院协定。8月上海法租界成立江苏高等法院第三分院及上海第二特区地方法院,增设高等法院分院二所,增设地方法院五所。


● 1922年1月,国民政府公布《民事诉讼法施行法》,当年,民国政府相应地对《律师章程》再次进行修订,1941年中华民国《律师法》颁布前的最后一次修订。


● 1927年,国民党政府沿袭北洋政府的律师制度,公布《律师章程》,同时废除《律师暂行章程》。


● 1928年,《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律师的辩护权,规定了律师有权为被告辩护,有讯问被告权,会见被告权,法院可以指定律师辩护。


● 1935年,国民党政府开始起草《律师法》,该法于1941年正式公布实行。从1927年到1941年,系列律师章程和法案的制定,奠定了国民政府律师制度的基础,也是现在台湾地区律师制度的渊源。


● 1936年,“七君子”事件爆发。11月23日凌晨,沈钧儒、王造时、章乃器、邹韬奋、李公朴和沙千里以其组织的“救国会”为反动团体为名,分别被租界捕房巡警逮捕。这起案件的被告人中有四位是律师。为了替他们辩护,二十余位业界精英挺身而出,还有众多的律师在法庭外上下奔走,试图用政治手段解决。此案所汇聚的律师阵容在整个民国史上绝无仅有,堪称一次民国律师风云人物的巡礼。所谓“七君子”,是指“救国会”的七位领袖,即沈钧儒、王造时、章乃器、邹韬奋、李公朴、沙千里和史良。


● 1945年,国民党政府颁布《律师检核办法》,使律师制度规范化起来。


● 1949年,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宣告了国民政府的律师制度不适用于解放区。


● 1950年7月,政务院公布实施《人民法庭组织通则》,规定人民法庭应保障被告有辩护和请人辩护的权利。12月,政务院发布《关于取缔黑律师及讼棍事件的通报》,取缔旧律师制度,解散律师组织,停止律师活动。代之以培养“人民辩护人”,主导思想是配合公权力行使专政职能。


●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宪法》规定:“被告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组织法》作了相应规定,新中国律师制度得以产生,但到1959年被取消。


● 1956年,国务院正式批准了司法部《关于建立律师工作的请示报告》,开始推行律师制度。此时的律师,其作用主要限于担任辩护人。


● 1957年,全国有19个省、市、自治区成立了律师协会,并有专业律师2572人,兼职律师350人。下半年,由于反右斗争的扩大化,大多数律师因为为被告人辩护,被认为“丧失阶级立场”、“为坏人说话”,而被划为右派。律师制度建设被迫中断。


●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公、检、法被砸烂,律师制度更是荡然无存。


● 1979年7月7日,《刑事诉讼法》颁布,专设第四章《辩护》,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律师为位列第一的辩护人。9月,司法部恢复重建。12月,司法部发出关于恢复律师制度的通知。在通知发下时,全国已有212个律师。


● 1980年8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1980年8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五号公布自1982年1月1日起施行《律师暂行条例》,标志着中国律师制度重建。其中律师的性质被界定为“国家法律工作者”。同年开始审判“四人帮”,各被告有律师为其辩护,这使全社会都知道国家有了律师。


● 1982年,《律师暂行条例》自1982年1月1日起施行,全面确立了律师的法律地位。《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3月8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1982年3月8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8号公布,自1982年10月1日起试行。它确立了律师代理制度。


● 1983年7月,上海的法律顾问处更名为律师事务所,中国第一家律师事务所挂牌。


● 1986年,开始实行全国律师资格统一考试。7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成立。


● 1989年4月4日,《行政诉讼法》颁布,它确立了律师行政代理制度,确立了律师行政诉讼代理的权利义务。


● 1992年,我国启动律师服务业对外开放,允许外国和港澳律师事务所在我国设立办事处。


● 1993年6月,司法部党组提出了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总体思路,同年12月,国务院批准转发了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律师不再是国家行政干部,成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事务所不再是国家行政机关,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律服务机构,形成了国资所、合作所、合伙所多种形式并存的格局;初步形成了司法行政机关行政管理和律师协会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 1996年,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律师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至1998年止,全国律师共有10万多人,律师事务所将近9000家。


● 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第306条规定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俗称“律师伪证罪”,此后多年不断有律师因此罪获刑,刑辩律师执业环境出现恶化趋势。


● 2001年,我国加入WTO,取消了外国和港澳律师事务所设立代表机构的地域限制和数量限制,进一步扩大开放。


● 2002年1月,司法部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动律师工作改革的若干意见》,提出开展公职、公司律师试点,完善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和运作机制,加强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


● 2002年3月,由“律师资格考试”、“初任法官资格考试”和“初任检察官资格考试”三种考试合而为一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施行。


● 2006年3月,全国律协发布《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将土地征用征收、房屋拆迁、库区移民、企业改制、环境污染以及农民工权益保障等领域,定义为群体性案件高发地带,对律师承办群体性案件加强了干预和指导。而类似规定在各地相关部门早已出现。


● 2007年,《律师法》进行了修订,明确律师的性质为“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是肩负“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法律正确实施的维护者,社会公平和正义的维护者”三项使命的特殊工作者。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有所完善,但由于相关诉讼法没有修订,新规定实施困难。


● 2008年5月,全国律协党组发出“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的若干意见”。


● 2008年至2010年间,为落实修订后的《律师法》,司法部先后修订或制定了《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规章,其中大量增加了对律师的行政管制内容。


● 2009年底至2010年初,在重庆打黑除恶风暴中,重庆涉黑案嫌犯龚刚模向专案组检举其辩护律师李庄教唆其翻供,后李庄被控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而入狱,李庄案轰动全国,成为近年来最具争议的“律师伪证罪”案例。


● 2010年4月,北京律师唐吉田和刘巍被北京市司法局实施吊销律师执业证处罚。唐吉田和刘巍在一年前代理的一起刑事案件辩护中主动退出法庭,抗议法官的不当行为,被指扰乱法庭秩序、干扰诉讼活动。该案被认为是近年来对“维权律师”打压的典型案例之一。


● 2010年5月,北京市发改委与司法局联合发布了《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试行)》和《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详细规定了律师承办各类诉讼案件的具体收费标准和最高限额,尤其对刑事案件收费提出了严格限制。全国各地也陆续出台类似规定,业界认为这是司法行政部门企图通过“管住律师钱袋”的手段来加强对律师的行政控制。


● 2010年11月,中办、国办转发《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意见》,强调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要坚持党对律师工作的领导,确保律师工作的社会主义方向,把好律师队伍“入口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职业道德素质不好的,不能当律师。


● 2012年,全国律协换届,于宁卸任会长,王俊峰任新会长,各地律协陆续换届。


● 2012年,刑诉法修改全民大讨论,律师关注度高涨,纷纷开研讨会、写文章,提出修改意见,参加讨论。


● 2012年,各地办案机关在对待律师安检、阅卷、会见等方面,纷纷出台五花八门的各种不同规定,导致极大混乱。


● 2012年,贵阳小河案引起关注:数位全国极具影响力律师出庭辩护,四位律师被逐出法庭,各级公检法司部门联合督办创全国之最,“死磕派律师”称号由此案产生。


● 2013年,修改后的刑诉法于 1月1日起正式实施,明确了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诉讼的辩护人身份。由于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已基本无障碍,该年度律师会见人次大增,导致许多看守所的会见室不够用,北京朝阳区看守所甚至出现了排队卖号的现象。


● 2013年,李天一案、刘志军案中辩护律师的表现引发争议,导致业界开展律师职业伦理大讨论。


● 2013年,劳教被废除,律师界的推动作用巨大。多年来为此奔波的浦志强律师被评为“思想家”。


● 2013年,律师被抓、被打、被逐出法庭日益增多,王全章律师被靖江法院拘留、程海律师在大连被公安殴打、杨金柱和李金星律师在北海被逐出法庭,成为标志性事件。而律师的抗争日益激烈,甚至于发生律师绝食抗议的情况。


● 2013年,税收改革致使律师税负大幅度增加,许多律所经营困难,许多律师改行或者歇业。


● 2014年,刑事辩护成为该年度新热点,刑辩论坛此起彼伏、专做刑辩的律所踊跃出现。在念斌案、呼格吉勒图案以及众多案件中,刑辩律师为纠正冤假错案作出了巨大贡献。与此同时,刑辩律师执业出现新的会见难,继办案单位之后,看守所干涉会见成为新趋势。而法院干涉当事人委托律师或者直接取消辩护人资格,时有发生,如周建华案、陈良纲案、杨加平案等。


● 2014年,香港“世纪贪污案”,创中国律师刑辩业务收费记录,控辩双方收取的律师费高达12亿港币。


● 2014年,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其中提到的 “申诉逐步由律师代理”、“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特别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我国律师行业的发展影响重大。


● 2015年8月20日,全国律师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本次会议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召开,这在我国法律事业发展史上是第一次。此后,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


● 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九),其中对“扰乱法庭秩序罪”的修改引发法律界争议,许多律师认为此条款可能对律师代理案件,特别是在刑事案件中履行辩护职责产生影响。


● 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从思想政治、专业学历条件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等三个方面,明确了法律职业的准入条件。此举被认为对律师行业的人员结构会产生重大影响。


● 2016年6月1日,国浩律师事务所主席、政协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六届、第七届会长于宁律师因突发心脏病在北京逝世。


● 2016年,司法部发布《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要求律师不得以串联组团、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组织网上聚集、声援等方式制造舆论压力,同时对律师召开案件研讨会进行了限制。


● 2016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对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再审案公开宣判,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聂树斌无罪。最高法的宣判为这起历时21年、数次中止、四次延期复查的重大疑难案件画上了句号。为此案的申诉,张思之、刘博金、李树亭、李金星等众多律师进行了艰苦卓绝的工作。


● 2017年4月26日,司法部举行有史以来第一次新闻发布会,主题为“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司法部副部长熊选国公开表示,刑辩律师对于推动司法公正、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起到了重要作用,提出了“推动实现律师刑辩全覆盖”这一建设性观点。


● 2017年8月18日,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对翟建杨金柱互诉诽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杨金柱、翟建无罪,此案引发律师职业伦理大讨论。这是自洪道德教授与陈光武律师、邱兴隆教授与喻国强律师、杨金柱律师与王少光律师之后,第四起法律人之间动用刑事自诉手段解决论争的事件。随着刑事自诉这一手段的介入,律师同行间的论争变为了一种杀伐。


● 2018年1月7-8日,中断七年之久的中国律师论坛重启,第十届中国律师论坛在深圳蛇口举办。首届中国律师论坛于2001年12月发端于昆明,先后在上海、广州、合肥、天津、太原、银川、成都、青岛等城市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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