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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日本侵华战争受害者民间索赔案一审侧记

1991815日,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46周年纪念日。

上海福州路209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第三法庭。

一起不同寻常的案件一一香港中威轮船公司诉日本国奈维克斯海运株式会社船舶租赁合同纠纷案,正由上海海事法院进行公开审理。

关于这起案件,海事法院在开庭前发给各新闻单位的邀请采访通知中介绍说,“该案纠纷发生在中日战争之前,社会影响深远,请求标的额达52亿日元和l千万美元”,总计折合美金9750万元。

如此巨额的诉讼标的,在建国以来上海以至全国的法院审理的案件中,都是绝无仅有的。

更何况,这是一起时问跨度近半个世纪的中日两国间的历史悬案。

年届花甲、颇具学者风度的上海海事法院院长谷正平出任审判长。他曾向一些记者表示:此案也许是我这_生承办的最后一个案子。我一定竭尽全力,向中国以至世界的法律界交出一份满意的答卷!

追溯历史,一个折射着民族艰辛命运的故事令人悲怆而愤懑。

19306月,年仅35岁的宁波籍民族资本家陈顺通先生,以一艘“老太平号”轮船起家,在上海创办了中威轮船公司。他殚精竭虑,经营得法,事业蒸蒸日上。到1934年,除了“老太平号”,中威公司又增加了“新太平号”、“顺丰号”、“源长号”等三艘轮船,总吨位已在2万吨以上。它的航线遍布国内和南洋;(今东南亚)_带。业务一直拓展到社会主义苏联。“中威”声誉日隆,成为当时中国最大的民营轮船公司。

19366月和10且,陈顺通先生代表“中威”两次与日本大同海运株式会社签约,分别将6725吨的“顺丰号,和5025吨的“新太平号”以期租形式在上海租给“大同”。租期各为12个日历月。

合同规定,“大同”应按月交纳租金,并且最迟应在起租后第13个月的最后一天的2400时之前交还承租船舶。

为防止不测,中威”又分别为两轮向东京海上火灾保险株式会社和三菱海上保险株式会社作了船体投保。“新太平号”保险金为40万日元,“顺丰号”保险金为66.7,万日元。

这次决策,也许是陈顺通先生一生中最大的失误。

1931年“9’.18事变”始,我国东北三省在4个多月内全部沦陷。1932年初,日军又在上海挑起了1.28事变”。同年34日,日本帝国主义一手策划的傀儡政权伪“满溯国”在东北登台。

1936年,中日民族矛盾已极度尖锐,日寇更大规模的侵华战争迫在眉睫。曾在北伐战争中支持帮助国民党,遭到上海法租界当局秘密通缉,以后受到国民党政府一等勋章嘉奖的陈顺通先生,此刻却黯于形势,结果招致了一场无情的劫难……

193777日日本帝国主义以“卢沟桥事变”为开端,发动了蓄谋已久的全面侵华战争。

822日,厄运降临到陈顺通先生头上.-就在日寇侵华战争愈演愈烈的同时,日本海军于这一天在国内的大阪港和九州八幡港。“俘获”了“顺丰号“,及“新太平号”。

1013日,日本政府递信省(现在的运输省)将这两艘船占为已有。随后又以所有者的身份与大同海运株式会社签订定期租船协议,“大同”则须向递信省交纳租金。

19381021日,“新太平号”在日本海域内伊豆大岛冲触礁沉没,“大同”由此取得的40万日元保险金,因船舶“所有者”为日本政府,便被纳入了日本国库。

194351日,“顺丰号”被指定为日本海军用船,执行服务于太平洋战争的海运任务。19441215日,它在中国东海海域触雷沉没。“大同”由此得到的保险金也被纳入了日本国库;

这对呕心沥血创办“中威”的陈顺通先生,是一个无以复加的残酷打击。作为日本帝国主义侵华战争的直接受害者,陈顺通先生立下誓言,总有一天要将两艘船的损失追回“……

岁月如流,光阴飞逝。1988年代表“中威”起诉的,已是陈顺通先生的孙辈陈春先生了。当年的大同海运株式会社一而再再而三地合并,至上海海事法院公开审理这一案件,被告也就变更为奈维克斯海运株式会社了。

耐人寻味的是,“中威”的诉状中,没有提及日本海军1937822日非法掠取“新太平号”和“顺丰号”这个事实。而这一点,在庭审过程中却将无法回避。

开庭这天上午9时整,端坐在国徽之下、审判席正中的谷正平审判长宣布开庭。

容纳了百余名旁听者和记者的法庭顿时安静下来。人们的视线投向坐在原o被告席上的双方代理人。原告代理人。——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高级律师高宗泽和大连海运学院副教授司玉琢;被告代理人——上海华联律师事务所海事接待站主任陈发银律师和马裕文律师。他们都长于办理海商海事案件;,且在当地有相当的知名度;在这场关系到中国法律尊严的诉讼中,他们无疑将认真履行义务,维护各自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谷正平审判长按程序告知原被告双方诉讼的权利和义务,并且询问,是否要求审判人员回避?

对此,原告方明确表示不要求回避。

而对被告来说,情况就大不相同了。

身材墩实的陈发银律师起立作答。

他说,作为中国律师,我们既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法律尊严,为提高我国在世界上的司法威望而努力。能否公正地审理本案,不仅涉及世界舆论,而且关系中国的改革与发展,应该让世界人民知道,中国的法律是公正的,和中国交往是可以放心的。

这段开场白意味深长,使场内气氛愈发凝重,人们已有了某种预感。

他继续说——接受委托以后半年来的事实表明,我们的上述愿望未能在本案中很好地得到实现。所以,今天只能以非常复杂的心情,根据法律及当事入的委托,遗憾地向法庭表示,被告申请谷正平审判长回避。

话音未落,四座皆惊。

被告方的回避申请书,历数谷正平审判长“乱盖收文章,为原告超过时效庇护”,“阻碍被告方阅卷,为原告不符起诉条件掩盖”等“明显不公正”之处。

陈发银律师接着说——

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期租租金和利息”,理由是“大同海运从19378月起即未向原告支付租船合同约定的租金。”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原告出租的两艘船在1937822日被日本海军拿捕时,中日之间是否处于战争状态?”而谷正平审判长在19918月签发的给新闻等单位的通知中,就事先定下了“该案纠纷发生在中日战争之前”的调子。

“中日战争始于193777日,这是中国人民众所周知的事实”,为更能说明问题,陈发银律师援引了已故毛泽东主席写于1937825日的《为动员一切力量争取抗战胜利而斗争》一文。他认为,毛泽东主席对这段历史所作的定评,符合客观实际,是权威的。谷正平审判长的做法,完全是因为他与原告律师团召集人有着亲密关系所致,这将影响本案的公正审理,所以应该回避。

旁听席上,几位据说属原告律师团成员的来自北京的学者及律师,此时已按捺不住地作出反应。他们纷纷向周围旁听者和记者表明自己的看法,国民党政府是1941129日对日正式宣战的。从法律角度看,中日两国在此之前不处于“战争状态”。不存在战争,也就不会有战争受害索赔,纠纷的双方就仅仅是中日两家企业,这为原告在诉状中何以只字未提日本海军非法截扣两轮之史实提供了注脚。但是,这起案件究竟属于什么性质?偌大个法庭里,人们疑疑惑惑,议论纷纷。

谷正平审判长保持镇静,宣布暂时休庭,由审判委员会研究被告的回避申请。

为了进一步了解本案的真相,不妨在这短暂一瞬,把历史的镜头再次闪回。

1945815日,日本帝国主义被迫无条件投降。抗战的胜利,使陈顺通先生看到了索赔的希望。

从这一年至1949年,他5次东渡扶桑,向日本政府索赔。虽经四处交涉,但每一次都徒劳丽归。

194911月,陈顺通先生忧病爻加,逝世于上海,时年54岁。临终前,他把向日本政府索赔的未了心愿托付给了长子陈洽群。

陈洽群先生不久后成了香港居民。从1958年起,他先后10余次赴日,通过各种途径提出索赔要求。石桥湛三前首相、永田亮一参议员等人在数次约见他时都说,“你是战争的直接受害者,我们向你道歉,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你的损失一定能得到合理与充分的补偿。”日

本新闻、法律、航运等各界有识之士也都纷纷表示了同情和支持。

但是,直到1964年,索赔仍然毫无进展。

陈洽群先生并不灰心。

196412月初,他委托日本律师向东京简易裁判所提出民事调

停。民事调停的对方是日本政府。

但民事调停未果。日本政府承认日本海军丕法拿捕“新太平号”和“顺丰号”、沉船后国家已取得保险款的事实;又承认日本政府将船租给大同海运株式会社并在船沉前收取船租的事实。但又以下述理由,主张无支付赔偿的义务:(1)本事件的发生乃是日本国旧宪法时代的行为,在当时是因国家行使公共权力所引起的损害,法律上国家并无承担赔偿的义务。(2)外国人向日本政府提出的损害赔偿,若无条约约定,日本政府不承担义务……

19704月下旬,陈洽群先生委托日本律师向东京地方裁判所提起民事诉讼。

状告日本政府依然未果。,日本政府拒不赔偿的主要理由是:日本海军截扣两船,是对敌对国船只进行捕获的战争行为i而不是对中国公民合法财产的征用。

陈洽群先生望眼欲穿,历经种种磨难,但他最终等到的,却是东京地方裁判所以所谓“时效消灭”为由宣告他败诉的一纸判决。

两代人几十年为索赔所付出的一切,至此全部付之东流。。陈洽群

先生如雷轰顶,五内俱焚。

197411月,他又作了最后一次法律尝试。在东京华侨总会帮助下,向东京高等裁判所提起上诉。此时的他已是债务重重,仅仅一审期间,他就支付了60万美元之巨的诉讼费用。迫手经济上的难以为继,19753月底,他心有不甘又万般无奈的撤回了上诉。以后,他仍然在苦苦寻求解决这一悬案的途径,直至1985年因为年老体弱实在精力不济,他才把这副重担交给了儿子陈春和陈震兄弟俩。

对照日本政府和陈洽群先生包括他们的日本律师及中国顾问的观点,一有一个现象很发人深思。

这就是,双方各自的立论竟然都源出于一种所谓“正统国际法”的立场。

日本政府认为,它的海军截扣“中威”两轮,是对“敌对国”的“战争行为”的一部分,而战争期间这样“行使国家公共权利符合国际法及国际惯例,所以无需赔偿。

陈洽群先生等人却认为,日本海军截扣“中威”两轮是在中日两国关系正常的情况下发生的;属于“非战争状态下的不法行为”:应当予以赔偿。理由是:1937年中日两国间尚未宣战,日本政府当时也不承认发动了侵华战争。而不宣战,就构不成国际法意义上的”战争状态”

日本政府所持观点的谬误是显面易见的。它仍然没有正视该国曾经发动的战争的非正义性,而侵略战争早就为国际法所禁止。作为发动侵略战争的战败国政府,它没有理由不赔偿曾给被侵略国人民造成的损害。二次大战后,国际法上也早已形成了被侵略国人民向侵略国政府要求损害赔偿的惯例,即使是作为反法西斯国家的美国政府,也对在二战期间受到政府管制的美籍日人给予了经济补偿。对194112月太平洋战争爆发以前,中国人民独力抗战时期,中国及中国公民在日本的财产和权益问题,我国周恩来外长19518月关于美英对日和约草案及旧金山会议的声明中,早就明确主张应予保护和追偿。,

陈洽群先生同样忽略了“侵略战争”这个概念,因而没有能够理直气壮地驳斥日本政府的谬误。

在东京地方裁判所的一审判决之后,陈洽群先生的见解向前迈进了一大步。他在一份辩驳这个判决的报告中提出,“日方侵占原告先父所有的两轮,发生于中日冲突时期”,“如果说该两轮后来被日本军方所捕获,作为战利品,那么这就属于对人民的战争赔偿范围。日本投降后,由条约承担了战争赔偿责任,这些条约规定就构成了日本国内法的一部分,应当由日本法院贯彻实施,那就更不能适用所谓的‘时效消灭’使原告的诉权消失。”

陈洽群先生在日诉讼后期的这些新的观点,胨春先生在国内的诉讼中却没有采纳。其原因有三:

第一,在国内起诉不可能再将日本政府列为被告。一国政府不受另-国司怯机关的管辖。

第二,既不能告日本政府,当然也就不能再提“战争赔偿”。。

第三,只有不提“战争赔偿”,才有可能把“奈维克斯”这家日本企业列为国内法院审理的“经济纠纷”案的被告。

然而,从祖父、父亲向日本政府索赔,到孙子向日本企业索赔,这突然的转向且不论在政治上意味着什么,它在法律上又是否可取呢?倒底是谁侵犯了“中威”的合法权益,这就是问题的实质。很清楚,这不是一个单纯的经济利益问题。

陈发银律师就“中日战争”问题当庭质疑,要搞清楚的显然也就是这个实质。

正因为如此,法庭上出现了一个十分具有讽刺性的场面:身为日本企业的被告,通过代理律师义正词严地宣讲中日战争的历史,并引证中国共产党领袖人物的论述,而法庭和中国原告对此却讳奠如深!

30分钟休庭之后,法庭宣布被告的回避申请不能成立,继续开庭。

被告方申请复议,但庭审没有停顿。

接着,原告又遇到了第2个难题。

原告无法证明其具备在中国法院起诉的资格。

原告在诉状中说,它“原是在中国上海依法登记注册并依法存在的中国法人,1958年迁往香港,依照香港法律成立并存在至今。”

海事法院也确认它“现为香港企业,1930年刨设于上海,后迁往香港”

陈发银律师却质疑,请法庭要求原告拿出它是中国法人的证据。

高宗泽律师回答,公司法定证书由于战乱和年代久远,已无法找到。但有两船证明和与日本大同”的合同为证。

那么,如何证明起诉的“中威”就是当年上海的那个“中威”呢?陈发银律师又发问。他说,所谓“中威”1958年“迂往香港”一说不实。查阅五十年代上海私营企业管理部门档案,根本没有中威轮船公司。而按照当时的政策,私营企业是全部经过重新登记的。

他进一步指出,陈洽群先生1970在日本起诉时说,他是194912月从上海“逃难至香港”的,1964年在日夺民事调停时也自称“逃避到香港”。既然如此,又怎么可能是“迁移”?

高宗泽律师认为,想以证明原告主体不合格的办法免除义务,这是被告在法律上的技巧。尽管原告在解放后没有在大陆登记,但不等于丧失了债权……

在庭审中,双方又各自宣读了一些香港律师的“公证书”和。“宣誓证词”。被告方出示的两位香港资深律师的证词,告知法庭,作为一个公司实体的“中威轮船公司”,在香港是不存在的……

激烈的争辩持续了一整天,其间,法庭宣布对原告主体资格的调查暂告一段落,因为“证据要核实”。法庭准备绕过这个问题,接着调查时效问题。

然而原告的主体资格问题,是诉讼能否成立的一个最起码条件,原告对此说不清楚或者准备不足这对诉讼的严肃性不能不带来影响。强烈的民族情感和高度的依法诉讼意识,毕竟应该统一起来。

法庭最终还是注意到了这一点,鉴于最基本的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无法当庭澄清,开庭已无意义。下午4时左右,谷正平审判长宣布休庭。

在这次事关重大的涉外历史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代理律师持一丝不苟的严格态度,使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包括诉讼权利能够得到中国法律的切实保障。

8·15庭审留下了许多使人回味、发人深省的问题。比如,海事法院从法律角度提出,中日战争始于1941129日,这不仅在中国司法界是第一次,对新中国历来关于中日战争的定评也是一次理论冲击,它的意义确实非常深远。

又比如,以“宣战”与否作为判断国家间是否处于“战争状态”的唯一标准,这又很值得结合国际法的历史演变尤其是二次大战后的发展,认真研究一番。等等。都可以见仁见智,予以评说。

8·15”休庭至今,已一年多。何时重新开庭不得而知。但第一个回合的交锋,还没有将所有的分歧和争议公诸于众,这是可以料见的。各方人士都在密切关注这一案件的走向。陈氏三代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进行的不懈努力,应当得到积极而正确的帮助,掠夺中国公民私人财产而至今拒不赔偿的真正的责任者应当受到道义的谴责,他们最终必将承担应有的义务和责任,实行社会主义法制的中国有力量做到这一点,对此,我们坚信不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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